武漢總公司
電話:027-87506776
郵箱:hxy169@sohu.com
黃石分公司
電話:0714-6248248 6261463
拍賣法規
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鄂財績規〔2017〕4號)
發布時間:2018-11-26 來源: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鄂財績規〔2017〕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5 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第36 號令)、《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第71 號令)、《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第68 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資產)使用包括:行政單位資產自用、出租、出借等;事業單位資產自用、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
第四條單位資產使用應當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投資回報、風險控制、跟蹤管理和注重績效的原則。國有資產使用應當首先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率。
第五條單位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進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單位應當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的資產實行跟蹤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第六條單位應當本著實物量和價值量并重的原則,建立資產登記、資產與財務有效銜接制度。
第七條單位應當按照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錄入、更新資產及使用管理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第八條單位應當建立資產年度報告管理制度。年度終了,根據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礎上,依托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做好資產報告的編制、匯總、分析等工作,向單位領導、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產年度報告,對資產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財政部門對單位資產使用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資產使用管理的規定,制定本級單位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規定權限對本級單位資產使用事項進行審核(批)或備案;
(三)對本級單位資產使用實施監督等。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單位的資產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資產使用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單位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規定權限對本部門單位的資產使用事項進行審核(批)或備案;
(三)對本部門單位資產使用實施監督和管理;
(四)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對本部門單位資產使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等。
第十一條各單位對本單位資產使用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資產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辦理相關資產使用的報批或報備手續;
(三)負責做好本單位與資產使用相關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對資產使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等。
第三章資產自用
第十二條單位對于取得的資產,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驗收、登記手續,嚴把數量、質量關,驗收合格后送達具體使用部門,并明確資產使用人或資產管理員。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產入庫單等相關憑證或文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賬務處理。嚴禁未經資產登記和財務入賬直接使用資產,嚴禁在財務處理中不對資產進行確認,防止出現賬外資產,確保資產實物與價值的統一。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建立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土地使用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專利權、許可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和保護。
第十四條單位應當建立資產日常清查制度,對所占有、使用的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對資產盤盈、盤虧或者報廢、毀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單位應當建立資產領用交回制度和離任資產審計制度。資產領用應當建立內部審批制度。資產使用人員離職時,領用的資產應當按照規定交回。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建立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單位資產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資產、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單位直接或間接資產損失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應當追究其責任。
第十七條單位應當認真做好自用資產使用管理,經常檢查并改善資產使用狀況,減少資產的非正常損耗,做到厲行節約、物盡其用,充分發揮資產使用效益,防止資產使用過程中的損失和浪費。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和鼓勵單位實行資產共享共用,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績效、資產配置、單位預算掛鉤的聯動機制。單位應當積極推進本單位資產共享共用工作,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章對外投資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已經用占有、使用的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前,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管。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除外,本章下同)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產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凡利用國外貸款的,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對外投資;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確保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資產等進行對外投資,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應在科學論證、公開決策的基礎上提出對外投資申請。辦理報批手續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單位擬辦理資產對外投資的書面申請;
(二)單位同意對外投資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單位對外投資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擬創辦經濟實體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投資雙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六)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加蓋公章);
(七)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擬合作方上年度財務報表;
(八)同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利用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按規定權限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批)或備案;重大對外投資事項,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事業單位單項對外投資價值在200 萬元(含200 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一式兩份)報省財政廳備案;單項對外投資價值在200 萬元至500 萬元(含500 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單項對外投資價值在500 萬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級以下事業單位利用資產對外投資的審批權限,由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投資事項經批準后,應當在30 日內將與合作方簽訂的對外投資合同、協議等材料及時提交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經批準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利用資產進行境外投資的,應當遵循國家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的職責,建立完善資產內控機制,定期分析、報告對外投資效益情況,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機制,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事業單位資產對外投資的風險控制和考核。單位對外投資效益情況是主管部門審核新增對外投資事項的參考依據。主管部門要嚴格控制資產
負債率過高的單位對外投資。
第五章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辦公用房一律不得進行出租。單位的資產依法可以出租、出借的,應當按規定權限報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的,應當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核(批)。主管部門對單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決策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審查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或備案。經批準出租、出借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年。承租方對承租資產因投入大、成本高等情況,合同期限需超過三年的,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單位資產出租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競價招租。
(一)整體或者部分資產出租給非國有單位和個人的,單位應當依法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以評估報告提供的價格作為公開招租的底價。
(二)單位對外出租資產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護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財政部門批準,可采取協議招租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單位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屬于征遷范圍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單位申請資產出租、出借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的申請;
(二)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加
蓋單位公章);
(三)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證明及權屬證明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近兩年的資產出租收入上繳情況;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省級單位(省屬高等學校、醫院除外),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構筑物單項面積在300 平方米(含300 平方米)以下的,或者其他資產單項賬面原值在100 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于批復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文件(一式兩份)報省財政廳備案;出租、出借單項面積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土地、房屋及構筑物、單項賬面原值在100 萬元以上的其他資產,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省屬高等學校、醫院出租出借資產,合同期限在三年以內的,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財政廳備案。
省級以下單位資產出租、出借的審批權限,由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三十五條單位出租、出借合同變更、提前終止,應當辦理報批手續。合同期間,承租方(人)不得轉租轉借。合同到期擬繼續對外出租的,單位不得續簽合同,應重新辦理報批手續。在新的招租過程中,同等條件下,原承租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十六條單位出租、出借事項經批準后,須于60 日內將所簽定正式合同提交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資產使用收入
第三十七條資產使用收入包括出租收入、對外投資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和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按規定取得的資產使用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收支兩條線”的有關規定上繳同級財政部門;除行政單位、公益一
類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向社會提供經營性服務取得的收入要全額納入單位部門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資產使用管理職責,定期向上一級部門報告資產使用管理情況,加強內部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資產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各主管部門應當切實承擔好本部門單位的資產使用組織管理職責,加強本部門資產使用事項的審核、績效評價,負責監督檢查本部門單位的資產使用管理情況并及時向本級財政部門反映,依法糾正資產使用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財政部門應當強化和落實綜合管理職責,加強對單位資產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資產使用管理情況。
第四十條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各單位應當實行資產使用公示制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資產存量及使用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一條在資產使用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照《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未按規定權限申報,擅自對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事項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違規利用資產對外投資和出租、出借;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挪用資產收益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單位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有關規
定,加強對所投資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并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資產使用管理,依照本辦法中行政單位的相關規定執行。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的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對涉及國家安全保密的單位資產使用管理活動,應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五條科技成果轉化中的資產使用行為,國家、我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省直各部門、各市、州、縣(市、區)、直管市、林區財政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省財政廳印發的《湖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鄂財行資規〔2009〕5 號)同時廢止。
湖北省財政廳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