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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法規
咸寧市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拍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8-09-01 來源:嘉隆拍賣
咸寧市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拍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咸寧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的市場秩序,加強監督和管理,保障參與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和廉潔、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礦業權交易規則》、《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與咸寧市范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礦業權(以下簡稱“兩權”)出讓拍賣活動的拍賣機構應按照招標、抽簽或搖號等公開方式選定,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市城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具體由咸寧市土地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礦業權拍賣由咸寧市礦業權儲備交易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在咸寧市范圍內承接“兩權”出讓拍賣業務的拍賣機構日常管理由咸寧市土地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接受咸寧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咸寧市國土資源局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拍賣機構的選定
第四條 拍賣機構選定的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并經湖北省商務廳行政許可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并年檢合格,具有《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二)具有拍賣從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4名(含4名)以上,其中有1名(含1名)以上注冊于本公司的國家注冊拍賣師,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2名(含2名)以上,拍賣師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無不良記錄。
(三)拍賣機構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優良業績,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
(四)具備“兩權”招商、編制拍賣文件和組織推介會、拍賣活動的專業能力。
(五)符合咸寧市國土資源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拍賣機構均可申請參與咸寧市范圍內 “兩權”出讓的拍賣活動。
第五條 拍賣機構申請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拍賣機構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拍賣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六)法人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七)從業人員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八)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申請人應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已過年檢有效期而未參加年檢的證件資料,需要發證機關出具證明有效的文件。
第六條 選定拍賣機構的程序:
(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選定拍賣機構公告,公布選定拍賣機構方法(招標、抽簽、搖號等公開方法)。
(二)拍賣機構按要求提交申請。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申請人。
(四)選定拍賣機構。
(五)結果公示。
(六)簽訂聯合拍賣合同。
第七條 通過搖號、抽簽或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后,由咸寧市土地交易管理辦公室(咸寧市礦業權儲備交易中心)或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區)土地交易機構與中選的拍賣機構簽訂拍賣合同。
第八條 同一期拍賣有 2 個(含2個)以上“兩權”的,一家拍賣機構在同一個縣(市、區)最多只能參與拍賣其中1個標的。拍賣機構參與拍賣的上一期“兩權”標的尚未完成拍賣成交的,不得參加下一期“兩權”拍賣的搖號、抽簽或招投標。在全市范圍內同一拍賣機構不得同時參與2個(含2個)以上“兩權”的拍賣,組織過本年度咸寧市土地專場推介會的,可適當放寬,但拍賣時間不得互相沖突。
第九條 搖號或抽簽規則:
(一)主持人宣讀現場紀律和搖號或抽簽規則。
(二)將參加搖號或抽簽的拍賣機構信息導入搖號或抽簽系統,并予以公布。
(三)實施搖號或抽簽。
(四)公布搖號或抽簽結果。
(五)公共資源監督管理部門對整個搖號或抽簽過程及結果予以監督。
以招標方式選擇拍賣機構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年初制訂本年度招商計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后,組織經遴選具有招商能力的拍賣機構參與全市(縣市區)土地招商推介活動。本年度內,上述拍賣機構在項目所在地的“兩權”出讓拍賣活動中有一次優先參與權。
第三章 拍賣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拍賣機構的權利:
(一)獲取“兩權”拍賣信息。
(二)接受委托,參加“兩權”拍賣活動。
(三)在代理“兩權”拍賣時,使用指定的場地及設施。
(四)按照規定比例收取傭金。
(五)參加有關業務交流、培訓等活動。
(六)按照規定退出。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拍賣機構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咸寧市國土資源局有關土地交易的規定。
(二)承擔委托代理拍賣“兩權”和其他指定“兩權”的宣傳、招商活動。
(三)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從業人員從事場內拍賣活動,承擔所承接拍賣“兩權”的相關責任。
(四)“兩權”拍賣必須進場交易,確保拍賣交易場地、設施(設備)的完好使用,出現損壞的須照價賠償。
(五)承擔拍賣事項的保密責任,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六)服從咸寧市國土資源局的統一管理,承擔因過失或違規操作造成的經濟賠償等責任。
(七)其他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拍賣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 需要拍賣機構參與"兩權"拍賣出讓工作的,將在咸寧市國土資源局網站或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網站上發布信息,拍賣機構自行在網站上獲取信息,并根據要求的條件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 在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名單中,通過搖號、抽簽或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被選定的拍賣機構與咸寧市土地交易機構(咸寧市礦業權儲備交易中心)或縣(市、區)土地交易機構共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負責“兩權”推介招商、拍賣活動的組織、安排和主持拍賣工作。
第十五條 拍賣會可由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資格證書的或國家注冊拍賣師主持,拍賣師必須在該拍賣企業注冊。由于拍賣師或拍賣機構的失誤引起糾紛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該拍賣機構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 拍賣機構應邀請當地公證機構對“兩權”拍賣活動進行公證。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參與咸寧市范圍內的“兩權”拍賣:
(一)經調查核實拍賣機構不具備第四條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拍賣機構不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和不服從管理或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三)拍賣機構可能涉及違規違紀行為正在接受相關管理部門調查的,在調查期間不得參與咸寧市范圍內“兩權”拍賣活動。
(四)拍賣機構在拍賣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認拍賣結果無效,由有關部門對拍賣機構進行處罰,該拍賣機構3年內不得參與咸寧市范圍內“兩權”拍賣的資格。造成損失的,由該拍賣機構負責賠償。
(五)在全市范圍內一年內因拍賣公司主要原因造成兩次流拍的,該公司一年內不得參與咸寧市范圍內“兩權”拍賣的資格,起算日期從第二次土地拍賣日開始計算。
第五章 拍賣傭金收取
第十八條 拍賣傭金按以下標準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制收?。?/p>
(一)成交價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部分,按不超過5%收取。
(二)成交價在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按不超過4%收取。
(三)成交價在1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部分,按不超過3%收取。
(四)成交價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按不超過2%收取。
(五)成交價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
(六)成交價在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
(七)成交價在1億元以上部分,按不超過0.3%收取。
流拍的,不得收取傭金,相關費用由拍賣機構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拍賣機構應當承擔拍賣公告(招商信息)的發布、拍賣文件等資料的印制、拍賣地塊包裝、宣傳策劃、招商、拍賣會場租賃等一切與拍賣活動相關的費用開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其他類型土地拍賣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開始實施,有效期五年,由咸寧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